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耀祖 相對人 費永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109年1月3日借貸契約提供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9年3月5日,經登記在案。因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