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13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債務人 林之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