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千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千龍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楊千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8/1110/8/1110/8/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95號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9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625號110年度簡字第162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1年0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625號110年度簡字第162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07日111年01月07日111年03月02日備註編號1、2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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