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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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匡守銀 被告 汪春生
汪進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2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俊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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