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黃成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
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即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最高
可動用額度3萬元,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9月2日起至93年9月2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5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
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成基│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199,799元││月2日起│││├──┼─────┼─────┼──────┼──────┼──────────┤│2│新臺幣│黃成基│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29,716元││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成基│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199,799元││月2日起││計算│├──┼─────┼─────┼──────┼──────┼──────────┤│2│新臺幣│黃成基│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9,716元││月2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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