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康世英 上列聲請人與 馮娟娟 、 李文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馮娟娟、李文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馮娟娟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5,000元。債務人李文傑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5,000元。前二項給付,如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債務人同免給付義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