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邱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8,851元│109年2月4日起至│15%│109年2月19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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