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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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30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潤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張紹忠 、陳威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