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子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子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子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犯罪行為手段與行為態樣相似,犯罪時間各係集中於民國113年1月4日、7日、20日及22日,並因基於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之犯罪類型與集團分工模式,致所犯各罪間所受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於併合處罰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其人格及行為偏差傾向而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其尚有案件經偵查、審理程序尚未確定,宜由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檢察官不待受刑人請求,即得依職權就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之數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縱尚犯附表以外之他罪,倘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得依職權或經受刑人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仍無礙於檢察官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況受刑人所述其他另案,仍在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既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自不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既尚未確定,亦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仍無礙於檢察官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4罪)犯罪日期113年1月4日、113年1月7日、113年1月22日113年1月22日113年1月4日至113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54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54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4日113年7月4日113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30日113年7月30日113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3年1月4日、113年1月20日113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24日113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23日113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