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453號債權人 賴萬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秀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宙軒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黃秀玉,請表明請求債務人黃秀玉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宙軒有限公司」。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
5月12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