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顯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被上訴人亞東頂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