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雪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附表,與判決原本不符,顯為誤繕,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