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享殷被告蔡政杰選任辯護人賴俊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享殷、蔡政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鍾享殷、蔡政杰及被告蔡政杰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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