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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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 吳錫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錫焜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洪錫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