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居大陸地區廣州市○○區○○○○○路00號000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108年度婚字第591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黃惠瑛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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