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鈺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鈺翔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