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醫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8號上訴人 李王靜秋
李鳳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禎 律師
楊晉佳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上訴人 張坤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思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