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提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說明台端所陳報之債務額為2,220,823元,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總計為1,604,000元,其不同之原因?⑵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應具狀陳報。
⑶提出最近六個月內收入之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
摺影本)到院,若無前述資料,亦應出具收入切結書向本院陳報。
⑷台端稱需扶養中度精神障礙之配偶 黃俊仁 。台端配偶黃俊
仁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殘障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⑸提出配偶黃俊仁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⑹提出台端名下所有任意性保險之保險契約。如無,亦應具狀陳報。
⑺提出台端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註明開戶用途(請先補摺)。
⑻載明本件更生程序,台端擬訂之更生計畫內容並說明考量因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