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美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美子於民國93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2月3日起至95年12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7年7月4日止累計77,866元未給付,其中27,328元為本金;50,45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美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4日止累計79,780元未給付,其中23,460元為消費款;52,72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7,328元│莊美子│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月5日起│││├──┼─────┼─────┼──────┼──────┼───────┤│002│23,46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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