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乙○○
甲○○被告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