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勞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聲字第2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冠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主文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7年6月起受僱於相對人公司,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及加班費糾紛,經宜蘭縣政府於97年9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97年10月9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2,700元,此有宜蘭縣政府97年10月22日府勞資字第0970115763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證。詎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未據相對人依調解內容履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等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佐,應值認定為真實。且經核本件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依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即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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