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權人葉貿號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支票發票人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客戶名稱為大八餐飲集團)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