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聲請人 謝春明 SIACHOONBENG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
張良謙 律師相對人 黃淑芬 代理人 梁維珊 律師
王韻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應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王歆瑄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王韻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