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聲請人 吳寶子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相對人 吳鄭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權利範圍欄「000000分之00000」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00分之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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