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源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代理人 林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安平分行源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71,170元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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