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沈千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選任受監護人 沈士傑 之特別代理人,該特別代理人係為辦理何事務,應敘明並提出該事務之書面資料。如為遺產之分割,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及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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