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1號聲請人 蔡彰祐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7月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1)×10×51=6,6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439,158元,但查聲請人年57歲(56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點,聲請前兩年收入數額、原因及總類中,各欄位薪資及政府補助之計算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各金融機構、證券存摺(補登最新)內頁影本。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配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