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欉彥銘
李志豪
趙緯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68、5216、6148、6169、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802、80
3、804、80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610號、112年度偵字第3526、4743、6750、6799、7417號),業經辯論終結,然本案因告訴人 邱雅蘭 、 陳育姿 、 劉靜慈 、 陳麗卿 、 陳博昕 、 戴佳儀 、 陳靜慧 、被告欉彥銘、李志豪、趙緯捷均 陳明 欲行調解,而認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