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皇家海洋商務旅館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原告 翁玉 前列皇家海洋商務旅館送達代收人 洪士傑 被告 黃一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皇家海洋商務旅館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原告翁玉部分之標的金額為六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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