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