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吳慧君 被告 蕭振群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振群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