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9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姵晨 債務人 楊詠傑 債務人 楊詠丞 兼上二人之 陳錦雀 法定代理人號7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國賢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