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46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黃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於民國97年9
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查案外人 黃旭雄 於民國95年3月8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泛亞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9年4月23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查案外人 潘雅萍 於民國95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泛
亞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7年6月1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案外人黃旭雄,又於民國99年4月23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查案外人 陳霈臻 於民國98年10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9年7月2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3月2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另於10年3月2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