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4號、100年度執字第3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偉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併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
2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嘉偉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及100年度中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嘉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9.22│99.06.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623號│243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0.25│100.01.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7號││├────┼──────────┼──────────┤││判決│99.11.15│100.02.2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3413號│第3069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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