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權人 蔡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博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蔡博仲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木框之金額。

㈣陳報請求金額46,71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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