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吳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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