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編號1、2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除聲請書犯罪時間記載為「96年1月7日起至96年2月3日」應更正為「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3日止」外,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
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