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件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