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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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74號聲請人 江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沈佳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新臺幣)│││期間屆滿│├──┼──────┼────┼─────┼────┼─────┼────┤│001│佳慶開發建設│臺灣銀行│600,000元│106年1月│AD0000000│106年5月│││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21日││22日│││ 劉石松 ││││││├──┼──────┼────┼─────┼────┼─────┼────┤│002│佳慶開發建設│臺灣銀行│500,000元│106年2月│AD0000000│106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21日││21日│││劉石松││││││├──┼──────┼────┼─────┼────┼─────┼────┤│003│佳慶開發建設│臺灣銀行│600,000元│106年2月│AD0000000│106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21日││21日│││劉石松││││││├──┼──────┼────┼─────┼────┼─────┼────┤│004│佳慶開發建設│臺灣銀行│500,000元│106年2月│AD0000000│106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21日││21日│││劉石松││││││├──┼──────┼────┼─────┼────┼─────┼────┤│005│佳慶開發建設│臺灣銀行│1,570,000│106年3月│AD0000000│106年7月│││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元│21日││21日│││劉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