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 施碧梅 相對人 范烱柏 相對人 鄭榮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8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000元│聲請人預納。││一├─────────┼────────────┼────────┤││馬偕醫院鑑定費│14,000元│聲請人預納。│├───┼─────────┼────────────┼────────┤│二│裁判費用│20,656元│同上│├───┴─────────┼────────────┼────────┤│總計│35,656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第一審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6萬1,184元,聲請人僅就其中128萬││3,180元本息上訴第二審程序,餘97萬8,004元部分已敗訴確定,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因未經上訴而告確定之金額為6,488元【計算式:15,000(978,0││042,261,184)=6,488】。未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512元【計算││式:15,000─6,488=8,512】。││相對人應連帶負擔部分:973元(6,488×15%=973元)││(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8,512元││⑵第二審訴訟費用:20,656元││⑶合計:29,168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部分:29,168×5%=1,458元││(三)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部分合計:973+1,458=2,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