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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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9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正文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所載被告前案紀錄,應予補充更正為「鄭正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1年7月23日經本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年度簡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101年9月14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
101年12月18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案,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正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公共危險等犯罪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再次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非鉅(總價值合計新臺幣800元),贓物業據被害人領回,有證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被害人所受損害不大,本件所生危害尚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105號被告鄭正文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正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4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11日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巷口「中和區原福祥市場用地簡易綠美化案地上物拆除工程」工地前時,見該工地負責人 盧建安 所有之鐵架1組及鐵條4條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上開鐵架1組及鐵條4條搬至其所騎乘之前開機車上而竊取得手。嗣於同日7時45分許,鄭正文欲騎乘上揭機車離去之際,適有巡邏員警行經該處,發現鄭正文之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而查獲,並扣得鐵架1組及鐵條4條(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鄭正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被害人盧建安於警詢時之證述;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和區原福祥市場用地簡易綠美化案地上物拆除工程契約書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
二、核被告鄭正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檢察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