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 劉樹添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福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6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向以下之人最後戶籍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勿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代替),並補正查詢結果:① 劉春樹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② 劉木火 (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民國36年2月21日歿)、③ 劉陳實 (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民國81年3月5日歿)、④ 劉源逢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⑤ 劉榮裕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⑥ 劉源恒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⑦ 劉蔭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⑧ 郭國坤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⑨ 劉梅菊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73年11月27日歿)。
二、請說明 劉源盛 之父為 劉水火 ,為何劉源盛會是劉木火之繼承人?並補正劉源盛、劉水火日據時期之戶籍謄本,以及舊式及新式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如劉源盛並非劉木火之子女,則 劉源果 是否已無繼承人?如是,請補正劉源果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四、請說明劉梅菊於民國73年1月27日與日本人 沼野久 結婚後是否離婚?二人是否有子女?沼野久及其子女是否仍生存?如沼野久與劉梅菊未離婚,或二人有子女,且沼野久或子女已死亡時,則劉梅菊之繼承人為誰?是否有拋棄繼承?請查明上情,並依查詢結果補正劉梅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依上開結果,被告人別有變更者,請補正當事人適格,並按被告人數重新提出更正起訴狀。否則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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