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深坑石材有限公司代表人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國峰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黃國峰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黃國峰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惠瑜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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