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5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11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9831229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加暴行於人,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9月9日下午7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巷口。
 ⑶行為:加暴行於 陳家寶
二、上開事實,有證人陳家寶之證言,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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