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5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11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9831229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加暴行於人,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9月9日下午7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巷口。
⑶行為:加暴行於 陳家寶 。
二、上開事實,有證人陳家寶之證言,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