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24號聲請人羽澤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威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陳明乾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陳明乾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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