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