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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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仰含選任辯護人吳啓源律師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150、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仰含(下稱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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