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炎珠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9,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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