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秋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若雲慶豐 好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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