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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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原告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

被告 林大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二法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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